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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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门诊就医点变更和办理辅助就医点
1、如何办理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
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因户籍迁移、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变更或用人单位迁移等导致参保地变更,其社区门诊就医点随参保地变更。
部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自行要求将社区门诊就医点变更至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至居住地的,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经同意办理后,从次月开始生效;
变更至工作地的,须持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及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到工作地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单位所属区域变更至指定就医点,从次月开始生效。
参保人自行变更过社区门诊就医点的,其社区门诊就医点不再随参保地变更而变更,有需要再变更的须自行办理。
2、符合工作地(含就学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如何办理辅助就医点确认手续?
同一镇(街)范围内的,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及工作单位证明或在居住地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薄、房产证、购房合同、暂住证、学籍证明、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等资料)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当月办理,次月生效,有效期12个月。
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办理后次月起可继续生效;不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视同放弃辅助就医点。
工作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镇(街)的,需按上述手续到新增就医点所在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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