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出台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办法》明确,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
(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举报;
(二)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交办的举报事项;
(三)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举报;
(四)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举报处理情况;
(五)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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