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寿险保单宽限期条款?
由于寿险保单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合同,在这一较长的时期内,投保人可能因生病、出差、暂时的支付困难或偶尔疏忽而未能在保费到期日如期缴纳续期保费,从而导致较高的失效率,失效率高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都是不利的。为了降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单失效率,各国保险法通常规定,个人寿险保单必须载明缴纳续期保费的宽限期。宽限期是指白保费到期日起的约定期间,投保人在该期间缴纳续期保费不会影响保单效力。注意,宽限期只对续期保费而言,首期保费没有宽限期,因为只有在缴纳首期保费以后,保单才会生效。典型的宽限期条款如下:
宽限期至少为30天或31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更长的宽限期。保单在整个宽限期内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死于宽限期内,保险人将向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应缴未缴的续期保费。
如果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续期保费,保单即告失效。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有些保险人还不会将该保单视为失效保单;投保人在某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下,可以继续获得保障。我们将在本节后面介绍不丧失权益条款。
例6.4 赵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张20年定期寿险保单,保额为10万元,年度续期保费均为500元,应在每年4月21日缴付。该保单包含一个期限为3l天的宽限期条款。假设(1)赵先生死于2004年5月10日,(2)赵先生死于2004年5月23日,并假设死亡时均未缴纳2004年4月21日到期的续期保费。
分析 由题意可知,保单的宽限期为31天,即从4月21日至5月22日,赵先生在5月22日之前缴纳续期保费500元,保单就不会失效。
(1)如果赵先生死于2004年5月10日,处于宽限期内,保单仍然有效,保险人必须向保单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10万元,但保险人从中扣除未缴的续期保费500元,实际给付金额为9.95万元;(2)如果赵先生死于5月23日,已逾宽限期,保单因宽限期满未缴续期保费而失效,保险人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有些寿险保单(如万能寿险保单)没有规定缴付保费的时间表。万能寿险保单的宽限期条款适用于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每月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的情况。根据宽限期条款的具体规定,这种保单的宽限期起始日有两种:(1)从现金价值不足以扣缴保单整个月度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之日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60天或61天;(2)从现金价值等于零的日期算起,相应的宽限期为30天或31天。这类寿险保单的宽限期条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至少在保险终止前30天或31天内,通知投保人其保单现金价值已不足以扣缴各项费用,如果再不缴付足够的保费,保单将会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将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将从保险金中扣除逾期未缴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
例6.5 龚女士投保了一张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万能寿险保单。龚女士在投保时缴纳了一大笔的首期保费,在随后几年中一直没有缴付保费。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从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扣缴每月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目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已不足以缴付到期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
分析 保险人将向龚女士发出通知,告知其保单将在为期61天的宽限期内继续有效,但她必须在这一期间缴付足够的保险费,用以扣缴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以防保单失效。如果龚女士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将向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从中扣除应缴的死亡费用和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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