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方式条款——利息选择权

寿险保单的保险金通常是在被保险人死后一次付清的。保险人一般用支票的形式将其一次性直接付给受益人,也可以将保险金存放于以受益人名义设立的带息支票账户,保险人按约定利率定期计算利息,利息以市场利率按月计算。受益人可以随时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支票从账户提取资金。当受益人提取所有资金后,保险人就会结清该账户。
上述两种给付方法都属于一次付清方式,因为受益人可以立即得到全额的死亡保险金。许多受益人确实有必要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比如,将所得保险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及其他债务、购买某企业的合伙股份、支付巨额遗产税或用于其他需要一次性付款的事务。
然而,由于刚刚失去亲人的伤感或者缺乏理财经验,有些受益人无法妥善处理突然得到的一笔巨款。对于这些受益人,通过保险金给付选择权处理保险金不失为一种良策,具体由保险金给付方式条款规定。常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包括利息选择权、固定期间选择权、等额给付选择权和终身年金选择权,投保人可以任选一种,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变更。下面介绍下利息选择权。
在利息选择权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进行投资,并向受益人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保单通常保证,保险人至少按规定的最低利率支付利息,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也可能按更高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般地,保险金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除非受益人要求增加支付频率。如果受益人要求提高利息的支付频率,那么保险金必须足够高,以保证在每次支付利息不低于约定金额。比如,保险金给付方式条款可以规定,只有当保险金每月能产生不低于50元的利息时,受益人才可以要求保险人按月支付利息。如果每次支付的利息额低于约定的最低金额,保险人按月支付利息将发生过高的管理费用,从而会要求受益人选择每年或每季支付一次的方式。
有时,受益人希望保险人将保险金用于投资,并将已赚取的利息进行积累而不是支付给受益人。但保险额通常不允许无限制地积累利息。如果受益人是未成年人,那么保险人通常将同意保存利息,直至受益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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