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价值条款——退保金选择权
不丧失价值(也称“不丧失权益”)是属于具有现金价值保单的投保人的一种权益。大多数定期寿险保单不会产生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保单失效,双方责任即告终止。相反,终身寿险提供保险保障并积累现金价值。如果终身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保单将由于不缴保费而失效,但投保人不会丧失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有权执行不丧失权益条款规定的某一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
不丧失价值条款通常规定,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末仍未缴纳保费,他就可以在保单所提供的几种不丧失权益选择权中任选一种。这些不丧失权益选择权包括领取退保金和保障延续权益,其中后者可以采取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的形式。保单通常还会规定自动不丧失价值选择权。
退保金选择权规定,停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选择退保并领取相应的退保金。退保以后,保单的一切保障终止。
终身寿险保单通常用一张表列示在不同时点的退保金,并给出相应的计算方法。比如,在美国,多数州的保险法要求表中所列示的退保金应该大于或等于根据法定公式计算得到的数额。这一法定公式考虑了险种、保单年数以及缴费期间等因素。通常,当应用法定公式时,要求在第二或第三个保单年度末开始提供退保金。保险公司实际支付退保金的时间往往早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实际支付的金额也高于法定金额。
在退保时,投保人实际得到的现金价值可能不完全等于保单中所列示的退保金。增额缴清保险、累积红利、预付保费和保单贷款等都会增加或减少退保金数额。经过这些调整后,投保人实际得到的金额称为净现金价值。由于增额缴清保险也能积累现金价值,因此,在退保时,应该加上这部分现金价值。假设某保单的现金价值为5 500元,增额缴清保险的现金价值为350元,保单贷款余额为750元,则净现金价值为5100(=5 500+350—750)元。
当投保人领取净现金价值后,保单及其相关保障责任即告终止。在领取现金价值时,投保人通常将保单退还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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