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提前给付附加险
意外伤害保险可以附加于任何寿险保单,常见的包括意外死亡保险和意外残疾保险。
(一)意外死亡保险
意外死亡保险通常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指定受益人除了领取寿险保单提供的基本死亡保险金以外,还可以得到一笔额外的保险金,其金额与基本死亡保险金相等,或等于基本死亡保险金的两倍,或者是任一倍数。当额外的保险金等于基本死亡保险金时,该意外死亡保险又称双倍补偿给付,因为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事故时的保险金总额是保单保额的两倍。意外死亡保险通常在被保险人到达65岁或70岁时满期。顾名思义,意外死亡保险要求被保险人死于保单定义的意外事故,保险人才会给付额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
意外死亡及残疾附加险不仅提供了意外死亡保险,还提供意外残疾保险。该条款通常规定,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任一两肢残缺或双目失明时,保险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通常等于意外死亡保险金。在多数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仅一肢残缺或单目失明,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低于意外死亡保险金,比如是后者的一半。
提前给付附加险又称生前给付附加险,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被引入寿险保单,允许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在一定条件下领取部分或全部死亡保险金,以满足自身的医疗和生活费用需要。一般地,如果被保险人患有不治之症,并持有医生证明,其预期寿命不超过12个月,就可以在生前领取部分死亡保险金。随着被保险人不断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以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将等额减少。这种附加条款自出现以来就很受欢迎,主要原因是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医疗费用的迅速增加。
为了保持较低的管理成本,保险人通常只允许保额不低于约定数额(具体因保险人而异)才能选择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并在提前给付之前要求受益人在给付证明上签名以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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