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在结构给付中的应用
(一)结构给付与年金
在过去十年中,美国至少有5000起人员伤亡案件要求肇事方支付上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其中95%以上的案件是庭外解决的,而且,多数案件是一次性付清赔偿金的。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受害人及其受抚养人一生的收入来源和经济保障,因此,判决以年金形式支付损害赔偿金而不是一次性付清对受害人也是可以接受的。保险公司可以签发各种形式的年金,确保在受害人生存期间或强制保障期间提供定期支付,这类年金合同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制,这就是结构给付的理念。
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采取结构给付的理念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而独立的、全职的结构给付专家直到70年代才逐渐多起来,从而采用结构给付赔偿受害人的案件数也明显增加。采用结构给付方式的案件通常涉及一般责任、医疗事故、产品瑕疵、汽车事故、雇员工伤等事件。在确定结构给付过程中,需要的专家通常包括人身伤害理赔师、律师及结构给付专家等,其目标是根据肇事者的责任和受害人未来的需求(包括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寻找合适的赔款方式补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结构给付的好处
下面简单介绍利用年金形式进行赔偿的结构给付对不同的当事人所具有的好处。
1.对受害人的好处 对受害人而言,结构给付的好处主要表现在财务安全、给付与需求匹配、资金管理、保证支付等方面。
(1)财务安全。这是结构给付对受害人而言最主要的好处。当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结构给付以年金方式提供终身收入显得格外有保障和可操作性。当案件涉及受害人的未来经济保障时,这种赔款方式对受害人,对法院都很有吸引力。
(2)给付与需求匹配。受害人需要定期收入来满足生活费用和医疗护理支出。在某些理赔案件中,预计未来的医疗费用很高,但支出的时间是未知的,此时可以建立一个医疗信托(类似于应急基金)。该信托是以被告方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创立的,而该信托协议是结构给付的组成部分。
(3)资金管理。索赔人及其家人或监护人通常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缺乏管理大笔资金的经验和能力。大笔资金很可能因为管理不善、投资不当或任意挥霍而化为乌有。在结构给付中采用定期支付,有效地降低了这些风险。
(4)保证支付。由于结构给付保证在索赔人生存期间或固定期间提供定期给付,因此,赔偿金不会提前耗尽。当然,如果签订结构给付协议的保险人出现偿付问题时,支付金额可能减少或延期。
2.对原告方律师的好处 采用结构给付方式,律师能够确保其客户的赔偿是有保障的,不像一次性给付那样存在资金被滥用或不当花费的可能,从而有助于减少律师的职业责任风险。
3.对法官的好处 一次性赔款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法官或陪审团必须确定原告在剩余生命期间所需的经济需求。如果原告的实际寿命高于预期寿命,一次性赔款将在生前被耗尽,如果原告的实际寿命低于预期寿命,其继承人可能得到一笔意外的、本不该得到的赔款。保证终身的定期绐付能够确保原告的财务安全,且不需要法官或陪审团对原告的剩余寿命作出预测。
4.对公众的好处 由于结构给付为受害人提供了经济安全和医疗护理保障,受害人不会成为政府或社会的负担,从而社会公众来说是有利的。诉讼时间,降低法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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