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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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政发〔2014〕28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9日:晋城市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全市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中小微企业)贷款难、担保难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各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需求,由市政府为中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并缴纳保费,银行以该贷款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中小微企业在《借款合同》到期未履行还贷义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的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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