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存款保险制度,促利率市场化发展
随着贷款利率下限取消、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同业存单开闸等政策的实施,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将使银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部分中小银行有可能破产倒闭。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可以有效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条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防止出现挤兑风波,保护储户的存款权益,促进银行业公平公正竞争,并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银行业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行业特征,一旦经济衰退或遇金融形势的较大波动,银行必须承受随之而来的不良贷款增多和资产贬值,进而陷入危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存款人在银行遇到经营危机或临破产倒闭时的利益,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体系的信心。此外,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增强风险承担机制方面的灵活性,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
从积极意义上讲,存款保险支付制度能促使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及经营机制的市场化,不断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营造出银行业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但是,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面临不少难点,为此,存款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首先是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使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抑制金融机构参与存款保险时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参加保险的银行数量,扩大保险基金的规模;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是先期设立存款保险基金,逐步从“付款箱模式”向“成本最小模式”或“风险最小模式”过渡。我国存款保险可以实行分步走,在存款保险制度刚推出之际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待到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完全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再次,明确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实行比例赔付政策。在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之初,国家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但主要还是依靠各投保金融机构定期缴纳的保费。
在赔付原则上,建议按照最低90%的比例进行赔付,使居民存款的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此外,还需实行差别风险费率机制。全面考虑各投保行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能力、流动性等方面指标情况,综合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确定各投保行的费率水平,评级较高的银行则费率相对较低。总之,实现利率市场化,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并允许银行破产,赋予银行存款已支付保费风险势在必行。将超过一定限额的银行存款从社会主体的“无风险资产”推动为“风险资产”,系统性削弱银行体系的资产创造能力,才能真正推动货币创造效应低的债券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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