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医疗(2002)27号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广大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仍较窄,一些不能正常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职工未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这一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视。
今年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推进各地研究完善国有困难企业参保办法,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努力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种实现动工。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资产变现,门店出租,个人、单位双方筹资和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方式,探索国有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途径。
二、借鉴商业保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机制,对部分特困企业可采取按一定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办法,为其职工建立住院保险。各地可按缴费额度,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重点解决职工困病致贫问题。对长期停产或濒临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费用的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各统筹地区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在达不到95%以上的城镇职工参保的情况下,基金抗风险能力低,社会共济能力不强,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以上的,可采取建立风险金的办法进行过渡。风险金按当地每年度人均统筹基金标准,由用人单位按超过在职人员30%以上的退休人员计算缴纳。
四、要重视无缴费能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可在退休人员自愿参加的基础上,试行由单位工会(实行社区管理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组织本单位(街区)退休人员以自愿集资投保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大病住院保险。所筹资金应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五、季节性生产或收益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协议缴费的形式,一次性可缴纳一定期限的费用。六、对参保期间遇到暂时缴费困难的企业,可协议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缓缴期,缓缴期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暂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待保费补交后,再享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各地要研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通过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期限等,鼓励这部分人员持续缴费参保。对国有企业下岗出中心人员和失业人员,医改前在国有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八、对国有困难企业的核定,可参照当地政府困难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国有困难企业好转后,这一过渡性参保方式即行终止,改为正常参保方式为其职工参保。过渡时期参保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参保年限。九、各地困给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保险)和同时,要积极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衔接工作。
根据享受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额度,确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保费和支付额度。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切实把这件实事办好。各地在探索试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中,一定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实际创造经验,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充完善。同时做好宣传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和身体健康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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