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费被购买保险多年村民不知情海安县卫计委将现场回复
2月3号,南通海安县城东镇的周先生反映,他的孩子2002年出生,他从2003年开始,每年到村委会领取独生子女费20元,但是到2008年就拿不到了。他找到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计委的工作人员表示,从2011年开始,海安县推行独生子女保险,20元的独生子女费都拿去购买保险了。
顾先生表示,这么多年,都没有人通知他,也没有拿过保险单。在他多方联系之下,城东镇计生办给他查了一个保险单,单号035799,说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但是他打人寿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客服说没有查到,而且在计生委的保险上,孩子名字的中间那个字都写错了,他希望要么计生部门把独生子女费还给他,要么帮他查清保险的情况。节目当天栏目组电话连线了海安县城东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仲先生,仲先生表示,独生子女费购买保险,这个是海安县卫计委下发的要求,计生办曾转发通知及给家长的一份告知信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告知村民这一政策。但是节目中主持人追问,计生办有没有调查核实一下,村委会有没有告知村民这一政策。仲先生却在节目中说这个他管不了,不可能一家家去发。
节目后栏目组将此事反映给了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在事情处理如何,栏目组将现场连线海安县卫计委副主任副主任陈德祥,请关注今天的节目。
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二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第三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