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局缴费业务需到指定银行被诉涉嫌行政垄断
深圳市民陈书伟在向深圳市社保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因提供的托收银行账户非社保局指定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而被拒绝受理。陈书伟认为该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涉嫌行政垄断,便向深圳市维德志愿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志愿律师对深圳市社保局提起公益诉讼。
今天,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1月7日,陈书伟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个人缴纳社保费业务时,因提供的托收银行账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而非社保局指定的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家银行而被拒绝受理。陈书伟遂向工作人员解释自己没有上述四家银行的银行卡,希望能用现金缴费,也因不符合规定而遭到拒绝。当晚,陈书伟通过深圳市社保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该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拒绝接受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1月28日,深圳市社保局答复称,个人如要求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进行缴费,则可以与开户的邮政储蓄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代为按月向社保机构的工、农、中、建任一账户划转缴纳社会保险费。陈书伟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委托银行托收。这说明个人有权利指定银行负责托收其向社保局申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陈书伟认为,深圳市社保局限制参保的银行托收仅限于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规定明显违法了上述法规,涉嫌行政垄断。4月1日,陈书伟将深圳市社保局诉至法院,并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绝以第三人的银行卡号办理原告缴纳社保费银行托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于1月7日递交缴纳社保费申请的处理决定并判令被告限期重新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今天的庭审中,能否使用其他银行账户或现金缴纳成为三方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若需要缴纳社保费并不需要一定会设在上述四家银行,而是可以通过转账协议的形式通过第三人缴费,而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可能,也在客观上无法向任意一个银行在申请人只要申请社保业务时就与改行签订协议。而第三人则表示,所谓托收协议,是要收款人先行和银行签订托收协议,委托银行向缴款人收取相关款项后,缴款人与银行也签订协议同意划扣,事实上就是三方协议。该案中,被告并未与第三人签订托收协议,原告也并未与第三人签订划转协议,故第三人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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