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乡养老保险今年起统一,最高年缴5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从今年起,在试点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由原来的10个档次增加为16个档次。记者采访我市相关部门得知,在接到省正式通知后,我市将遵照执行。
16岁以上可参保,缴费分16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
新政对参保人群“门槛”限制进一步降低。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由以往的10个档次调整为16个档次,具体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还会依据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标准。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选择100元一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60岁后领养老金,养老保险可转移
根据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今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此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将可以累计。但是,对于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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