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保险合同合情而不合法;亲笔签名太重要!
张先生常年累月四处奔波,风里来雨里去,张先生的母亲十分担心。考虑到张先生做个体,既无医保,也无劳保,张先生的母亲就偷偷拿出自己多年积蓄,为儿子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和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母亲将所有关于张先生的健康状况资料都一勾到底,并且在每个需要被保险人签名的地方都工整地写上了张先生的大名。张先生知道后提出疑问,“既然被保险人是我,我必须认可,我母亲怎么能一手代办呢?”
张先生母亲舐犊情深,乃人之常情,代签保险合同合情而不合法。幸运的是,张先生发现问题较早,及时补签,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唯一例外的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要求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同样要求,在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确认的地方必须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即便是身边最亲的人也不能代签。如果投保人是企事业单位,则需要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般来说,容易诱发代签名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亲人代签名。比如夫妻、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之间。
二是熟人代签名。认为熟人办事靠得住,将保险所有手续交给熟人办理。
三是团体代签名。在团体保险中,每个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很麻烦,有时会出现一支笔代签。
这些都是“图一时之快”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真正由于特殊缘故需要代签名的,需要取得对方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否则,一旦出事,会引起很多纠纷,甚至拒赔。
签名意味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因此,在投保单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仔细审核投保单中的每一项内容,看看是否有填写错误,是否与自己的意思表述一致,是否有不理解的地方。切记:不要将疑问留在投保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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