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按照人身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分类介绍

1.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件,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给付条件可以是人的生存,也可以是人的死亡,还可以有生存和死亡。寿险产品的类型及其为客户所提供的各项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人们的寿险需求有密切联系。从历史上看,寿险合同的典型种类是定期寿险、生存保险、两全寿险和终身寿险。另外还有年金保险,年金保险是人寿保险的特殊形式。目前国际寿险市场倍受欢迎的变额寿险、万能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都是寿险产品创新的结果。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死亡给付和残疾给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费较低,保障性大,投保简便,无须体检,投保人次多,但此类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
3.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又称疾病保险合同,它包括收入损失保险合同、疾病保险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健康保险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保障,但是,并非每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内容都包含所有费用和损失,否则其成本太大。;一般而言,该保险合同承保的主要责任有以下两类:一类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习惯上称为医疗保险或医疗费用保险;另一类是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收入损失.
由于健康保险合同足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将其纳人人身保险的范畴,但健康保险合同在许多方面又不同于呷般的人身保险合同。首先,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属于损失补偿性质,不同于一般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其次,健康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而保险人在一般人身保险合同中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最后,健康保险合同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因此健康保险合同大都采用短期保险合同,通常不超过1年。而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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