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有何特点?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缍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
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与最大诚信原则有直接关系。根据最大诚信原贝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证和告知是两个重要事项。保证长投保人所作的、保证完全符合事实的一项声明;告知是投保人对事实书面陈述,保险人依据这些事实决定是否签发保单。与保证不同,告氟不必在所有方面完全正确,只有关系到风险确定的较重要的声明完全正确 即可。如果认为投保人的声明是告知,则保险人一般不能因告知误报而撤销保单,或拒付保险金,除非该事实影响风险的评估;如果认为投保人的声明是保证,则无论误报事实对风险评估的影响是否重要,保险人均可因此撤销保单或拒付保险金。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普遍运用“保证学说”,即将投保人做出的所有声明视为保证,但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却引发了一些特殊问题:如果保险人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的声明有误而根据“保证学说”,在被保险人死后撤销保单、拒付保险金,则受益人即使对保险人提起诉讼,也往往由于寿险的期限长,且被保险人已死亡等原因,使受益人难以对多年前的投保单中声明的真实情况进行辩护,从而无法获得保险金。导致保险人与公众之间的不信任。为了缓解这种不信任局面,19世纪后半叶,一些寿险公司开始在其契约中应用不可抗辩条款。
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合同生效后的两年为可争期,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报告不实、误告、漏报等情况,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此期间内,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可拒绝承担给付责任。超过这个期间,成为不可争期间,这时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文件,但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可争议期内死亡、受益人拖延至可争议期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保险人仍可因保险人的不实告知而撤销合同、拒付保险金。复效时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从复效开始两年内保险人可对合同提出争议,超过两年,复效后的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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