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转让条款详情介绍
人寿保险单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是保单持有人的财产,保单持有人(一般为投保人)对其拥有财产所有权。而财产所有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财产所有者有权以附条件或五条件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他人。因此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可以转让人寿保险单权益,这种转让又因转让目的不同分为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
绝对转让是指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且这一转让不能撤销。投保人通常以赠与或出售这两种方式进行保单权益的绝对转让。赠与是无对价的绝对转让,即投保人将保单让给他人,不必提供任何对价作为交换。这种绝对转让通常以家庭成员为受让人,例如,祖母购买了一份以其孙女为被保险人的寿险保单,在孙女成人时,将保单赠与她。为获取对价而进行的绝对转让称为出售。投保人为获取对价,通常将出于商业目的而购买的寿险保单让与他人。例如,某公司拥有一份关键人物的寿险保单,当关键人物终止雇佣关系时,该公司可能将此保单出售给他。公司从雇员处获得相应的对价后,可以将保单绝对转让给雇员。
相对转让一般即为抵押转让,投保人暂时将保单的某些权益转让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为贷款提供担保。在寿险保单抵押转让业务中广泛使用抵押转让表。美国银行家协会的抵押转让表规定,投保人可以将以下5项权力转让给债权人。第一,投保人可以将在被保险人死后获取保险金净额的独有权力让与债权人。债权人允诺将偿还债务后的余额付给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第二,投保人可以将退保后领取退保金的独有权力转让给债权人。第三,投保人可以将获取保单贷款的独有权力转让给债权人。第四,投保人可以将获取保单红利的独有权利转让给债权人。第五,投保人可以将行使不丧失现金价值选择的独有权利转让给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寿险保单转让中,对于投保人,其义务一般不变,即投保人仍有交纳保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并不改变。对于受益人,条款一般规定在抵押转让中,受益人必须在抵押转让表上签名。这是为了防止事后受益人和债权人对死亡保险金发生争议,也使得债权人在行使未到期保单权利时,不必征求受益人的同意。作为一般规定,若未经不可撤销受益人同意,寿险保单转让不能损害不可撤销受益人对保单的既得利益。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人在保单转让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险人制定转让条款,规范投保人的转让业务;另一方面,保单转让必须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处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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