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是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它与起保日、保险事故相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发生,保险人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在该期限发生,保险人则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责任期限是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是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段;保险责任期限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承担赔偿给付责任的时间段,保险事故在此间发生,则保险公司负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则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一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规定交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而保险责任期限如何确定则在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须在保险单上列明。
可见,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关系: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保险法》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后支付首期保费,否则保险合同不产生效力,可见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在于合同订立后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二是保险合同生效,但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如有的健康保险合同规定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三是即使已经进入保险责任期限,但投保人尚未履行交费义务(分期交纳保险费的,超过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此时对保险合同没有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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