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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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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当该种事由消失时,合同的效力仍可恢复并继续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人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过复效时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按退保处理,给付保单的现金价值后,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的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当该种事由消失时,合同的效力仍可恢复并继续的情形。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因其交费期限长,投保人可能因某种原因而没有按期交费导致中止,但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如果仅仅因投保人没有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可以宣布解除保险合同,就会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置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有失公平。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地保持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否则,就会导致投保人不及时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使保险人蒙受损失。因此,必须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督促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计算期间是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60日,即法律给予投保人60日的宽限期,合同的中止日为宽限期届满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
  在有些情况下,投保人欠交保险费并不构成合同效力的中止,这些原因是:保险人同意缓期交付的;保险人应催交而未催交的;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因发生重大事故,如天灾人祸、交通阻塞或中断,致使投保人无法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允许投保人在合理时间内补交,以保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3.人身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保险人对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责任。、而投保人有权在中止后的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对于超过复效时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按退保处理,给付保单的现金价值后,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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