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介绍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尽告知义务,即保险人在订约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说明投保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解答投保方提?出的有关询问。保险人的告知一般以口头形式即可。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法律并未规定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对投保方有失公平。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前,保险人有义务详细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就投保人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询问作出直接、真实的回答。保险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无需投保人询问或者请求,保险人应当主动进行。
(二)人身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协商。协商解决是指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通过协商解决发生的纠纷。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具有简便易行、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协商达成的协议等特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应遵循协作原则、合法原则和平等原则。当协商后,争议双方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仲裁是解决人身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仲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问题发生争议时,提请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提出有符合法定撤销裁决书的条件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写明仲裁意愿、事项及双方所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及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 诉讼。诉讼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人民法院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首先应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到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可受理并按相应的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判决。如合同中未有约定,而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要下达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 —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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