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时如何处理人寿保险单?

(一)案情
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士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交纳了两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交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交纳了1年的保费3100元,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
(二)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寿险保单中的财产权问题。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财产权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财产主要分两类: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任何依附于土地上的物,除此之外的为动产。保单即属于动产类。保单项下的财产权有包括保单已交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除个别财产保险险种外),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因此,从该意义上看,保单已交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但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保险单项下的财产权就是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且这种权利是期待权,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满期时才成为既得的权利,它有可能因保单失效、受益人撤换、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各种原因变更或消失。
因此,案例中已交纳保费中的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交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张女士应当将该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张女士在离异后所交纳的一部分保费即3100元属其个人财产,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寿险保单所载明的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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