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标准体保险有何特点?
次标准体保险,又称弱体保险,即与一般的人相比较,身体有缺陷的人,或者从事危险职业的人,由于这部分人群死亡率比较高,不能按照标准的人寿保险费率来承保,须附以增加年龄、加征特别保险费或削减保险金等特别条件-这种以弱体为被保险人的保险称为弱体保险,有别于依标准费率承保的强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的概念从1762年英国的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开办现代化人寿保险的时候就有了,在当时仅加征特别保费而已,并没有现代的科学化的计算基础。近代的次标准体保险以1896年的美国纽约人寿的基于缺陷体死亡率调查,并适用评分制方法承保次标准体保险为开端,现在的大多数寿险公司都承保次标准体保险。一般而言,寿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就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既往病史等加以审查,认为其死亡指数超过临界线时(即如果以标准死亡指数为100%时,则订为125%或130%为强体承保的最高界限,而该被保险人的审查点数高于125%或130%),如果寿险公司认为在某一条件下尚可以承保,则将该被保险人称为弱体或次标准体,如果认为根本无法承保,则称为拒保体或谢绝体。
鉴于次标准体保险的危险性较强体保险为高,为了危险分散,弱体保险的自留额以及最高保险金额都订得比强体保险低。对于次标准体保险,寿险公司多采用特别承保同意书,载明增加若干岁,或加征特别保险费,或是保险金削减方式。这个同意书也是整个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对于投保时已经一目失明或一肢残疾的被保险人也可取得除外责任同意书,约定将来再失一目或再失一肢时放弃残废保险金,然后承保。
对于次标准体保险,通常附有下列条件。条件之一,保险金削减给付法。即允许次标准体仍按标准危险的正常费率交纳保险费,但在一定期间内按比例减少保险金的给付。这种方式通常仅在保险单生效开始的若干年内予以按比例削减,之后逐渐趋于正常。但在削减期间内,如遇意外事故死亡或患法定传染病死亡者,通常均规定仍按照全额给付。这种方式通常用于递减性危险的被保险人(例如刚进行过手术的消化道溃疡患者等)。条件之二,年龄增加法。一般而言死亡率随着人们的年龄而递增,所以如果提高投保年龄可以相对的提高保险费率,用这种方法来计算次标准体的保险费称为增加年龄以提高费率法,简称年龄增加法。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递增性的额外危险(如糖尿病、显著的肥胖症等)。条件之三,特别保险费(额外保费)征收法。即对于次标准体保险,按照其实际额外死亡率的高低,征收一定额度的额外保险费。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固定性的额外危险(例如职业性危险、酗酒、肺结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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