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的风险选择特征是什么?
风险选择的对象基于团体而不是基于个人。用对团体的选择代替对个人的选择,是团体保险中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在保险实务中,团体保险不需体检或提供其他可保证明,就可以加以承保,对于一般的个人人寿保险或简易人寿保险也可不经过体检就加以承保,但投保人必须提供符合于承保条件的证明或声明,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逐一进行审查,至于不合格的被保险人,则按“次健体”承保或加以拒绝。
团体保险在承保时进行风险选择控制的方法与个人投保的风险选择的方法不同,为了保证团体保险的承保质量以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团体保险对风险选择控制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几项:
(1)投保团体必须是一正式的法人团体,有其特定的业务活动,独立核算。这一投保条件就决定了专为保险目的而集结的团体不可能获得团体保险的保障。
(2)投保团体的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按照这一条件,退休人员、长期因病全休及半休人员就不能成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一般来说,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事实,实际上就是一种健康证明。对于团体之内人员存在的体质差别,就总体而言,采用团体保险的方法承保,可以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保证承保对象的总体得到平均的健康水平。
此外,由于团体中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存在新老人员的自然更替,使得大多数团体的平均年龄趋于稳定,从而也保证了死亡率、疾病率的稳定。
(3)对投保人数的限制,团体保险对团体投保人数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投保团体人数绝对数的要求,一般来说,投保团体保险的团体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早期团体保险的经营中对人数的要求是不少于100人,但近来的发展趋势是对投保人数的要求逐渐降低,对10人甚至少于10人的团体也可以承保,但通常需要这些人数较少的团体对其中的被保险人提供某些适合承保的证明。二是对投保团体参加保险的人数比例的要求,为排除逆选择,即仅投保风险程度较高的人员,通常规定:如果保费是由雇主、雇员各负担一部分,即保费是贡献性的,则至少有全部合格职工人数的75%参加,合同方能生效;如果保费全部由雇主负担,即保费是非贡献性的,则全部职工必须100%参加。
(4)保额的限制。一般来说,团体保险对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按照统一的规定计算:具体做法有:或者整个团体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同;或者按照被保险人的工资水平,职位、服务年限等标准,分别制定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这种做法是依据统一的标准制定每个人的保险金额,雇主或雇员均无权自由增减保险金额,其目的主要在于消除逆选择的行为,如老弱病残者尽可能提高保险金额,而体格健壮者则降低保险金额。在实践小,计算保险金额的具体方法可由投保团体与保险人具体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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