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人寿保险的产生及特征说明
简易人寿保险起源于英国。在人寿保险发展的初期,一般劳动者并没有每年交纳保险费来参加一般人寿保险的经济能力,他们对人寿保险的需求,只能通过友谊会等互助组织来解决。实际上,各类互助组织都不能真正解决低收入劳动者在遭受意外伤害和死亡事故时,本人及家庭经济上的闲难;因为当伤残、死亡人数逐渐增多,会员所交的会费已无力支付门益增大的需求,同时会员所交的会费和死亡,伤残金的领取并无法律的保护,造成互助组织内部矛盾的日益深化,互助组织的危机逐渐变为社会问题。
简易人寿保险的特征
简易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与普通人寿保险大同小异,其特殊性有以下几点:
1.保险品种。通常足以限期交费的终身保险或定期的生死合险为主力品种,简易人寿保险均届不分红保险。
2.保险金额。对每一保单或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有最高额限制。例如在美国通常为每张保单或每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美元,而我国则限制为最高金额人民币1万元。
3.保险费率、简易人寿保险的保费是根据投保简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资料而编制的特定生命表计算出来的,而这类生命表的死亡率高于普通寿险所用生命表的死亡率,所以简易人寿保险的费率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的费率。
4.保险费的交纳。考虑到低收入者的负担能力,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采取按月或按周交纳。由于交费次数频繁,所以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外勤人员或受保险公司委托的经理人每月或每周到被保险人的住宅或工作场地收取。邮政部门办理的简易人寿保险则利用邮递员投递信件的机会收取保险费。
5.免检身体。由于保险金额较低,故在承保时,无需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只是根据要保书的陈述及保险代理人的说明作为核保的依据。但为了防止逆选择,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不可抗辩条款内附带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患有重大疾病而不作如实告知,保险人在抗辩期内可终止保险合同。
综上所述,简易人寿保险中所谓“简易”一词,只是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而言的,对保险人来说,不但不简,反而比一般人寿保险更“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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