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通告
梅州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4社保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68元;梅州市
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24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
三、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2139元。(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3404元,下限为1994元。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324元申报缴纳。(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9972元,低于9972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
四、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1.5%、个人0.5%;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县(市、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其他县(市、区)按当地规定执行;工伤保险:0.7%,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0.4%,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本社保年度内遇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月16日根据文件精神,对社保缴费细节表整理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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