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保
征地补偿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出台。该办法规定,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体系。
记者了解到,此次我市根据省政府第93号令和盐城市相关文件出台该办法。与我市现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相比,新办法对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进行了调整。
在保障方式上,办法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分为3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第二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对上述三个年龄段,办法分别规定了保障标准。其中,第一年龄段人员,一次性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达1.4万元,原标准为3000元。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除了享受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外,还要为其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个人账户,最低筹集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第三年龄段人员,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省政府规定的城乡居保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此外,办法还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按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保证被征地农民及时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据了解,征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的前提下,再对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刚性进保,意味着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
据介绍,该办法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办法确立的应保尽保的原则,既避免了对农民合法财产权剥夺的问题,也有利于被征地农民解决征地后的当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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