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公积金也被分割

律师: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奖金、加班费等属共同财产,他们离婚后,分割了房屋、拖拉机、存款,女方提出还要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等财产。
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男方张某在婚后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支持分割。
离婚后还要分男方公积金、企业年金
建昌县55岁的男子张某和58岁的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2013年退休后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拖拉机、存款予以分割。
2014年初,王某以法院未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即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住房公积金46550.79元、企业年金21532.30元及王某患有脑血栓等疾病治疗费用6436元给予处理为由,要求依法分割张某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72700元,要求张某承担王某在夫妻存续期间治疗脑血栓药费6436元,依法分割王某、张某夫妻关系期间财产榆树、杨树30棵,两副板材。
张某称,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不应该再给付王某。无论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为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这个钱已经不存在了。
法院终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4.2万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由企业职工个人从工资中提取缴纳。因此,张某在婚后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使用,故王某要求分割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诉求,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张某给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治疗病症费用,考虑王某自身实际情况,张某应负扶助义务,酌情给予帮助,对于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12月11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给付王某人民币4万元,夫妻存续期间治疗病症费用2000元。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游会荣律师表示,夫妻离婚后分割的财产,除了房产、存款外,还包括公积金、企业年金,甚至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和加班费等等,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他们解除夫妻关系时,都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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