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废除“嫖宿幼女罪”引起错位的焦虑车险计算器
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我们的女儿! 网络知名人士张向东近日在上以并茂的方式列举嫖宿幼女罪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发出如上呼吁,并发起网络投票。微博达到了惊人的20多万转发量。几乎所有网民都支持此罪名应当立即废除,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 。这是继 收容遣送 、 刑诉法第73条 等等之后,近年来又一条被称作 恶法 的法律,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事情缘起近期宣判的一起案件。2011年年底,陕西省略阳县多名干部与一位年仅12岁的女生多次发生性关系。当时媒体报道用 轮奸 描述该事件,但今年3月份,判决认定的罪名却是嫖宿幼女罪,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5~7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结果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刑罚太轻,不足以威慑罪犯,理应适用最高刑为死刑的强奸罪,加重处罚。就在抗议的声浪越来越大之时,6月14日又有消息传出,甘肃陇西一乡村教师涉嫌强奸8名女生。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该罪名被指 恶法 有点冤,其本意恰恰是为了严惩那些将魔爪伸向未成年少女的罪犯。一面喊打,一面喊冤,风口浪尖的 嫖宿幼女罪 的真面目到底是?误解的源头公众的喊打声出于对嫖宿幼女罪无法保护未成年少女的焦虑,包括张向东在内的诸多强烈要求废除该罪名,并入强奸罪,并加重处罚。还有人提出, 嫖宿幼女 这个罪名暗含对幼女的道德谴责,应当换一个中立的名称,例如 与幼女性罪 。
综合各方面言论,提出废除该罪名的主要原因是认为嫖宿幼女罪刑罚不够重,使罪犯 免死 ,甚至有可能免责。张向东用一个公式概括了这种担忧: 罪犯不明知+幼女自愿=无刑事责任。 这个公式有个来由。根据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称 2003年最高院批复 ,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南风窗》了解到,2003年最高院批复针对的是当年辽宁省的一桩疑难案件。当时有一位网名叫做 疯女人 的13岁少女,身高165cm,发育成熟,除夕夜离家出走,在网吧通过网络结识了网友,又通过网友认识了新的朋友,前后总共与6人发生了 一夜情 ,并且一直自称19岁。《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并没有明示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 明知 幼女不满14周岁。
如果严格适用该法条,包括生在内的6人,就可能以强奸罪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办法官出于谨慎,上报案件,申请最高院批复。除了这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幼女非自愿且对方不明知不满14周岁的情形,适用的是强奸罪,而不是免罪或者嫖宿幼女罪。对于幼女自愿且对方明知的情形,则根据是否存在金钱交易,分别适用强奸罪或者嫖宿幼女罪。
其实,如果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还可能因为 的确不明知 而脱罪的话,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嫌疑人则没有这样的可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均构成本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与罚:孰轻孰重?不像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不是死刑,而是有期徒刑15年。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性犯罪中,一方是不谙世事的少女,另一方则往往是非富即贵的权贵人士。这种强烈的对比,极大刺激了公众的义愤,因此相关的案件中,按照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起诉,被认为是 为权贵专设的免死通道 。这是一个误解。
实际上,不论是从犯罪构成还是刑罚力度上看,嫖宿幼女罪都比强奸罪要更严格。就刑罚而言,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情形下,可能判处死刑。但是这不等于说嫖宿幼女罪就成了 免死金牌 。从案例来看,强奸罪判处死刑的一般是极端情况,例如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况。如果嫖宿中导致幼女死亡,则可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刑罚也同样是死刑。
实际上,在情节类似的情况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罚反而要高于强奸罪。也许有人将 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的条款理解成按照强奸罪最高刑罚的标准,也就是死刑来判处,但这实际上是一个误解。本刊记者拿到的一份标明为《市强奸罪量刑标准》的文档显示: 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广东省一个基层法院刑庭的法官也向本刊记者介绍,涉及强奸幼女的,量刑时一般加重30%左右。强奸罪的最低法定刑是3年,增加10%~30%量刑,也仍然低于嫖宿幼女罪的最低法定刑5年。广东省某中院刑一庭法官告诉本刊记者,普通强奸罪判处无期和死刑的不多,一般在3到5年内量刑。涉及幼女的强奸罪虽然从重处罚,但也很少判处死刑。
为说明量刑轻重,该法官举了两个案例:某人奸淫了多名幼女,并导致其中一名冻死在野外,最终被判处死刑,目前最高院正在死刑复核中;另一起案件中,某人与两名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中一名幼女阴部撕裂,最后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此外有人提出,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组织幼女卖淫的人也就成了强奸犯的从犯,应当同时被判强奸罪。这其实反而减轻了组织卖淫者的罪行。中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其中 强迫幼女卖淫 是加重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若作为强奸罪的从犯论处,刑罚则一般比主犯要低,起刑点只有3年。
1997年新《刑法》通过之前, 嫖宿幼女 仅仅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单独列为一个罪名。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是5年已经暗含严格保护幼女的目的,因为相比之下,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恶劣暴力犯罪的起刑点都只有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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