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要点解答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宪法依据。
(1)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是逻辑起点和目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为了保障上述权利而设置的制度,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法》可以说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法。需要明确社会保险的特点和功能。
(1)社会保险的特点有:一是社会共济。在大数法则的指导下,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实行互助共济,其实质是将少数人因遭遇社会风险而受到的损害通过集中社会多数人的经济力量来进行分担。二是风险和责任分担。社会风险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由个人、用人单位、国家共同负担。三是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体现在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个人和用人单位参加保险,政府参与组织运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2)社会保险的功能有:一是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二是维稳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不仅可以使社会成员产生安全感,还能缓解社会矛盾。三是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设立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四是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于那些暂时退出劳动岗位的社会成员,社会保险可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再生产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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