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票据丢失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足额支付
发生意外受伤入院,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万,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却因遗失票据原件被拒。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足额支付保险金。
原告李泉(化名)诉称,原告在成都某保险公司购买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2013年8月19日,原告骑电瓶车意外跌倒受伤,在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告对被保险人每一份保险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提供20000元限额的意外医疗住院费和住院津贴每天30元的保障。不料,却遭到被告拒绝,理由是原告未提供医院结算的原始票据;原告所有住院费结算票据,不慎遗失无法提供原件,且原告未在其它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该次意外事故的索赔,被告应足额赔付,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0元,住院津贴(58天×60元/天)3480元,共计43480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需要提供原始票据,原告未提供原始票据,故拒赔。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载明:李泉于2013年8月19日通过急诊入院,于2013年10月17日出院,主要诊断为右额叶脑挫裂伤并血肿,损伤的外部原因为骑电瓶车自己摔倒。原告李泉提供的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票据号为0865926573)上盖有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该票据复印件载明李泉的住院费用结算为58561.63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之约定,原告应提交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向被告申请索赔,虽然原告因原始票据丢失而无法提供医药费原始票据,但原告提供住院费结算票据复印件上有医院的盖章确认,可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项目、金额,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同时,本案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原告提交金堂县金龙镇良园村村民委员会、金堂县金龙镇人民政府、金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盖章的《证明》,该《证明》内容证明原告既未投保其他公司保险,也未就此次事故向其他任何责任方获得保险赔偿,被告未对该《证明》提出的异议主张向本院进行举证证明,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保险事故赔付,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李泉支付意外伤害医疗费4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3480元,共计43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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