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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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将车借给别人开,没想到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赔偿完家属后,王女士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没想到新续的保险断了一天,恰巧就是出事当日。保险公司以事发时不在保险期内为由拒赔,王女士诉至法院。记者今天从顺义法院获悉,该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王女士诉称,2014年1月7日,她通过电话投保,将自己的小客车在被告处办理了机动车续保手续。当天晚上,王女士就称自己收到了被告发送的成功办理保险的确认短信。1月9日,被告单位的送单员又给她送了保险单及发票,王女士随即支付了保险费。王女士说,由于连续三年在被告处投保,又在保险期前收到被告的确认承保短信,所以她并未再查看保单的保险期限等信息。2014年1月9日19时,经王女士同意后,朱某借用王女士的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由于朱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王女士向死者的继承人支付了58万元的赔偿。当王女士到被告处进行理赔时,却被告知新续的保险期限是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而上一份保单的保险期限是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
保险公司遂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王女士认为,电话投保是被告推出的承保方式,被告已于2014年1月7日与原告就投保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发了短信确认承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确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出具的保险单期限是与上一保险年度正常衔接。王女士称,现被告因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保险单期限错误,导致原告出险时不在保险期限内,该责任不应由她承担,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58万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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