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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主体

蛔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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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保险经纪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Insurer).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2.投保人(Applicant).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Insured).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1)为他人利益保险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以他人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那么在合同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上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应归于此他人,此他人被称为被保险人。(2)保险利益转移后,受让人及继承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这条规定的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范围过于狭窄.依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理论来看,凡保险利益转移的情形,均可适用保险合同效力及于拥有保险利益的新主体的规则,也就是说,当特定保险利益的主体发生变化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仍然为了新的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而存在.当然,保险利益的转移毕竟是保险合同法当中的例外性规定,因此,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才为新的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继续存在。(3)责任保险合同的受害人.责任保险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自己的利益而创设的制度,因此最初受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并无直接请求给付保险赔偿的权利.但随着保险制度的沉井,责任保险同时逐渐具有社会利他思想的内涵.为了保护受侵害的第三人,多数外国立法例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无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通知.甚至规定,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不可以其他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第三人,只有在赔偿第三人后,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此种情形下,保险法虽仍承认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地位,亦未明文改变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但此时受害人才是法律上受到保险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应为实质上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1)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2)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3)受益人享受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待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为等待权。(4)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5)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6)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7)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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