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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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追偿纠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被告任某持A2驾照驾驶一辆已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变型拖拉机超车时,与同向驾驶车辆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2年6月14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经对肇事的变形拖拉机属性进行了鉴定,确认该车属低速货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机动车实行规范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相符的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任某所持A2驾驶证可准驾低速货车,被告任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未有超驾驶资质情形。原告保险公司追偿要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前提是本案被告存在所持驾驶证与其所驾车型不符情形,然根据法院查明事实,被告所持A2驾驶证具有驾驶该型号拖拉机的资质。故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最终依据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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