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13
8月3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某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中午,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媳李某,在广昌县某乡村公路一狭窄路段行驶,欲超越由被告胡某驾驶的自卸货车时不料与货车侧面相碰,原告李某当即倒在路面上,后腿部被货车碾压致伤。经治疗,原告李某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李某的公公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不负责。法院并查明,被告胡某的自卸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协商不成,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是原告李某自己的公公造成的,其承保的车辆不负责任,故拒绝李某的索赔。为此,李某将胡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承办法官查清案情后,果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一方面向原告李某释明法律的规定,原告李某公公共黄某在驾车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自卸货车司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向被告保险公司释明交强险具有公益的保障性,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经法官的充分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均接受了法官的观点,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