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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第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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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对此,张宏雷认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超过两年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仅签注了“合同终止”字样,始终未解除合同并通知原告,因此本案被告应当适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应该全额理赔。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不可抗辩”条款是新法最大亮点 由于此案是新《保险法》施行的第一案,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

对于被告出具的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张宏雷对这一证据提出了异议:“为什么要在法院立案之后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为什么这份通知书还未交到原告手中?为什么这份我们都没见过的通知书竟出现在证据当中?” 对此,张宏雷认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超过两年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仅签注了“合同终止”字样,始终未解除合同并通知原告,因此本案被告应当适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应该全额理赔。 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法最大亮点 由于此案是新《保险法》施行的第一案,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16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修改,也得到了大多数保险业人士的赞许,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一位业内人士说,“此案在新《保险法》施行前,几乎毫无胜算;但根据新《保险法》,则少有败诉的可能。新《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是该法的最大亮点,它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看得见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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