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起纠纷乘客擅自下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4万余元
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乘客一时冲动擅自离车,驾驶员贸然启动导致乘客严重受伤。今天上午,记者获悉,该案经庐阳区法院及合肥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受伤乘客终于获得相应赔偿。乘客下车出事故2011年底,梁某乘坐周某驾驶的出租车时,双方发生口角。梁某趁等红灯之际推开车门下车,与此同时,周某贸然驾车起步右转,致梁某腿部碾压受伤。梁某受伤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梁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2012年12月,梁某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周某、出租车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三方对鉴定结果均持有异议。
2013年1月,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梁某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某未构成伤残。一审判赔4万余元庭审中,周某及出租车公司均表示,周某的行为与梁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梁某受伤系其在乘车过程中擅自下车导致,梁某对其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出租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出租车司机,负有保障乘车人员安全的义务,车辆等红灯时,在梁某开门下车前周某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下车过程中亦未采取及时停车等其他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周某负有主要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同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扣除伤残赔偿部分后,周某及出租车公司应按责任比例赔偿梁某各项损失。
鉴于赔偿额度在保险限额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某4万余元。保险公司提上诉对此判决,保险公司不服,以案件系乘车纠纷为由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仅进行了现场勘查,但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可推断梁某与周某系乘车纠纷,与保险公司并无关联,梁某系机动车上乘客,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因此,梁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周某及其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此外,因梁某与周某在出租车内发生口角,梁某在未到达目的地前擅自开门下车,周某在未及时制止梁某的情况下继续前行,两人均可能对损害后果存在故意,不能排除有保险诈骗的嫌疑。二审仍维持原判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乘坐出租车下车过程中受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不能否定本起交通事故的性质。
保险公司称梁某、周某故意引发交通事故证据不足,梁某开门下车的行为亦不构成机动车驾驶人免责的事由。梁某在事故发生前虽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是 车上人员 ,但其被车辆从腿部碾压足以佐证,受伤时梁某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其不属保险车辆的 车上人员 。因此,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合肥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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