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确立了中国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基本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法总结二十多年来中国改革的经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
根据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这一重大实践进展,该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该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该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中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中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该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该法规定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该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该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考虑到这个实际,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待遇 在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 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4、失业保险待遇 在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6、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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