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入法;农村居民利好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记者就其中一些和农村居民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 问:《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农村居民有何重大意义? 答:《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工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还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还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等问题。 将农民工变为“职工” 问:《社会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农村居民利益方面的条款,具体有哪些? 答:例如,《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虽然是短短一句话,但却意义深远《社会保险法》首次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工转变为“职工”,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还对“职工”应当享受到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权益,作了详细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权利。 对于留乡务农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20条、21条则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如何转入新农保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6条也作出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以前,年轻时外出务工,年老后返乡务农的农村居民,常常因为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新农保。如今有了这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将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若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将承担法律责任 问:有了好的制度保障,更需好的执行力。《社会保险法》在确保执行力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章第72条、第73条,明确规定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积极支出等情况,从法律责任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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