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聘用人员办法规定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确定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后,跨统筹范围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照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全部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补贴性养老金的计发。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之前,暂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加发补贴性养老金,即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在原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再提高0.7%。国家出台新的改革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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