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1166
酒泉市某保险公司在一家酒店公费吃喝签单,欠账多年不还引起诉讼,肃州区法院竟在未经餐馆老板同意的情况下调解结案,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
记者9月4日从肃州区检察院获悉,这起酒泉市检察机关抗诉的首例民事调解案件,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近日由原审法院进行改判,使得餐馆老板追回6年前的餐费欠款。
家住酒泉市的柴某曾是酒泉市区一家酒店的老板,2005年至2007年期间,经中间人介绍,酒泉市某保险公司多次在该酒店公费消费并签单。截至2007年12月底,该保险公司尚欠柴某66875.40元餐费。柴某多次索要未果,于2010年3月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欠款。当年4月,肃州区法院在柴某及其代理人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竟让介绍保险公司去柴某的酒店消费的中间人充当当事人,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中间人还以柴某的名义签收了调解书。得知法院的调解结果,柴某不服,于2011年8月向肃州区人民检察机关提岀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法院违反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故而向酒泉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酒泉市检察院决定抗诉,遂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1年11月3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此案发还肃州区人民法院再审。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改判保险公司支付柴某餐费42401.4元。8月底,柴某终于讨回了6年前的这笔欠款。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