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明确了医疗生育保险八项重点工作
青海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在西宁召开,会议明确了2012年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八项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参保率。2012年全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要分别达到84.79万人、70.61万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96%。重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校学生参保。进一步落实居民医保个人经费结转制度、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接续等制度,吸引广大居民主动参保,连续缴费。
二.稳步提高保障水平。2012年将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比例平均达到76%以上,职工医保达到85%。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提高到10万元,城镇职工医保提高到25万元。居民医保门诊医药费用最高补助额由每人每年累计80元提高到120元。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付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70%、80%、90%。建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按城乡居民人均30元标准设立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全面推进儿童急性白血病等21类大病二次补助制度,并将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70%。整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与新农合药品目录,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进按病种付费,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保险支付制度不断完善。
四.全面实现即时结算。进一步完善以州级统筹、信息网络等为基础的统筹区域内居民医保即时结算,推进省内跨统筹区域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到年底居民医保全面实现省内跨统筹地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五.强化医保基金管理。注重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水平,将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用两年时间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到15%以内。
六.努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工作。健全完善巩固新农合管理服务制度的同时,努力推动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积极配合省卫生部门做好新农合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督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疗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七.扎实做好生育保险工作。今年6月底前全面实行生育保险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直接结算。探索计划生育手术等其它各项医疗费用的按病种、人头付费工作,力争在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中全面实现按病种、人头付费。
八.继续加强对“两定”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监管等多种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两定”医疗服务行为,严肃查处违纪、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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