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侨务办公室、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劳动的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我省农垦企业职工参保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农垦企业关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2]文193号)规定,加大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凡符合省政府闽政[2000]文193号规定范围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尽快将其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及其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可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人大常[1997]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和《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2]252号)的规定进行补缴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其中:2005年1月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的农场职工,其2000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按省政府闽政[2000]文193号规定的标准补缴,其相应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
三、按上述不同补缴办法补缴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按省人大常委会闽人大常[1997]36号和省政府闽政[2000]文193号规定分段核定计发。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执行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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