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专员办:保险公司“防预费”支出亟待规范
山西专员办在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保险行业的“防预费”支出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各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随意性,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业务规范方面存在隐患,亟待进一步规范。
一、“防预费”使用现状。防预费是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要求防预费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对列支对象范围、内容、标准等未具体规定;各公司根据业务情况自行制定控制标准,方法比例各不相同。
二、“防预费”使用存在的问题。1、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防预费的实质是保险公司支付了被保险人的安全防卫费用,与上述规定不符。2、使用管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由于对防预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具体的制度规定,各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不一,支付对象、内容、标准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发生保费规模较小而防预费支出偏大等不合理现象。3、存在虚列费用风险,可能造成行业内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多以票据报销方式列支防预费,一般以发票和被保险人收据作为依据,这给费用真实性的判断造成了一定困难,为企业虚列费用提供了空间。可能存在企业通过该费用对被保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风险,造成行业内不正当竞争。
三、相关建议1、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要求防预费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进行具体解释,细化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明确防预费列支规定。
一是列支对象范围必须是对应时间段内的被保险人;
二是列支内容必须与保险标的切实相关;
三是支出金额应与对应保费收入相配比,并制定上限标准。2、要求保险公司对防预费支出要完备审批和支付手续,建立防预费相关档案,记录防预费列支情况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情况,促进防预费支出合规、合理、有效。3、加强对防预费财务数据真实性的核查,要求防预费支出必须有相应发票和被保险人的收据,必要时对大额异常防预费支出进行实地勘察,防范虚列费用风险。4、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要求防预费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研究,建议取消保险公司防预费支出科目和支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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