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
贵州省明确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益,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预防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贵州省交通厅、贵州保监局联合出台文件,对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作出部署。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全省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车辆。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包括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除污费用、施救费用及法律费用。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我省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标准。
一是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农村班车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普通班车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高速公路班车客运车辆、包车客运及旅游客运车辆,每座保险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客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二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损失部分的限额,由运输经营者根据货物实际价值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每车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同时,贵州保监局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和责任范围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保险监管数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已累计承担风险保障1586亿元,赔付支出6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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