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我省将治理贪污、截留社保金等问题
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将组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从即日起至2009年底,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的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此次将分别对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项治理。其中,在社保基金的征缴方面,将专项治理不依法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保费。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不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征缴政策,擅自协议缴费,扰乱征缴秩序。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等。在社保基金的支付方面,专项治理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瞒混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另外,在社保基金的管理方面,将治理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不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基金不按规定归集。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此次专项治理历时一年半,目前正在部署启动阶段。今年9月至明年5月,省、市领导小组将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其中,将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将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将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将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明年6月至8月,我省将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对整改不彻底的,将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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