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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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4年1月1日失业保险金标准第7次调高后,从2015年1月1日起,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再次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失业保险金调整分类标准,我市为二类其他设市城市,调整前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 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等于)当地在岗平均工资60%的,原标准为713元的调整为820元;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平均工资60%、低于(等于)100%的,原标准为805元的调整为926元;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平均工资100%的,原标准为886元的调整为1019元。
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在2014年标准基础上增加了107元、121元、133元,调整幅度达15%。今年2月,市社会保险中心接到省厅文件通知后,对当月新增的160名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进行了核定,同时对原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了补发,补发人数为813人,补发失业保险金93139元。 市社保中心于春节前完成了失业保险金的调整和发放工作,春节前共计发放失业保险金1153372.9元,有力地保证了失业职工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也让党和政府对失业职工的关心落到了实处,让失业职工切身感受到了国家给予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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