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制度如何运行?其原理是什么?

保险被界定为一种社会性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性的安排实际上由处于风险状态的众多的经济单位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分别拿出相对于他们平均预期损失很小的一笔金钱,交由某一指定的或约定的经济单位代为管理并形成一项专用基金,同时约定此后若众多的经济单位中的任何一个遭受特定风险事故的打击,造成的损失将由形成的专用基金来补偿。
假设有l万个人,每人有一座房屋,为简化起见,设每座房屋完全一样,都是单价为2万元。为了转移房屋面临的火灾等风险,他们都与保险人约定并签了书面协议,该协议中规定了保险人在发生火灾时负责赔偿约定的金额。房屋所有人每人交付给保险人的金钱为22元,这样保险人共收到22万元,从而形成了22万元的专用基金,另外保险人从多年的统计中得知每干座房屋每年有l座遭受火灾受损,又假设受损状态均为全部损失,如果损失事实正像经验预测的那样,10位遭受灾害的房主将总共获得20万元赔偿。多余的2万元与用于赔偿的那部分不同,是保险人用于支付工资、手续费、其它营业费用和税款以及一定的安全保证金,这些开支扣除后,如果还有剩余,方可视为保险人的利润。
这种方式方法意味着用花钱购买合约的形式,将所有房主的灾害损失统统转移给了保险人,而保险人通过收取费用的办法,将众多房主的风险集合在自己身上,并将个别房主实际发生的灾害损失分摊到每个参加者身上,这样,每个合约的参加者以事先知道的、确定的、少量的保险费作代价,转移了未来可能发生的无法预测的、不确定的巨大损失。在本例中,是以22万元的保险费支出转移了2万元的不确定损失。因此,保险制度运行的程序是: (1)约定风险并测定消除风险的代价。(2)风险从被保险人处向保险人处转移;(3)风险在保险人处进行集合(4)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分摊, (5)最终达成比解、清除风险的目标。
从上述保险运行程序可以发现约定风险并测定消除风险的代价是先决条件,那么保险人如何约定风险和测定收取的费用呢?答案是保险人在这个制度运转过程中,应用了这样一些原理:(一)惯性原理(二)类推原理(三)大数法则等,其中大数法则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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