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是怎么一回事?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机构,但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不可能无限度地承担所有的风险。此外,由于费率、保险金额、业务量的不同,以及巨灾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存在,保险经营也会出现风险增大的局面。因此,保险公司本身也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散和转移风险,换句话说,它也需要有人来为其“保险”,这就是再保险。
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通过再保险,可以使原保险人分散风险,减轻巨额风险对保险的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首先,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从理论上讲,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如有价值量较小但风险单位较多的家庭财产等,也有价值量大而风险单位数量少即价值集中的如人造卫星、核电站等。如果将过分地拘泥于可保风险的要求,就有可能使保险人丧失许多业务,但如承保了许多不具有可保风险条件的标的,又可能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矛盾,而再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较好方式。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共同承担此风险。
其次,通过再保险,可以扩大承保能力。根据大数定律的保险手册要求,保险人必须集合尽可能多的风险单位,接受尽可能多的投保人投保。但这一要求有时又会受到保险人承保能力的限制,而后者主要受其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对保险人来说是一种冒险行为;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则可能意味着得不到补偿。这时,对金额较大的保险标的,若进行分保,就可以达到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增加业务量的目的。
第三,可以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各个独立的,为数较少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虽然这种联合并不是以正式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多家保险公司的基金合并起来,但通过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将超过自身能够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和分散,这实际上就是起到了一种联合保险基金的作用。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财富日益增加,巨额保险标的显著增多,风险也相应集中。如一颗人造卫星发射失败,一艘十万吨级的巨轮沉没,一座核电站爆炸,一架大型客机坠毁,其损失都是数以亿汁?在没有再保险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保险人,不论其资金如何雄厚,都是无法承受这一巨额损失的。而通过再保险,各自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就可以联合起来,由此形成一笔巨大的联合保险基金,此时再大的风险都能联合承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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