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以人身死亡为保障目的的保险?
回答是肯定的。
在人寿保险中,有一类险种,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这就是死亡保险。其中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被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并未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例如,投保人投保了定期5年的死亡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5年期的任何一年内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保单效力终止。如果在5年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单效力也终止,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
定期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业中产生最早的,也是最简单的一个险种。
由于定期死亡保险期限短,而且不是每张保单都发生给付,所以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它任何一种人寿保险,投保人只要花费极为低廉的保险费就可以得到较大的保险保障,因而这种保险对经济负担能力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为适宜。
由于定期寿险能以较低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容易发生“逆选择”。所渭逆选择是指风险程度高的人为了达到投保目的,采取隐瞒、欺骗的行为,抵制寿险公司的选择,而产生的不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或心态,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注意防止它的产生。对于投保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体格检查方面保险公司一般作从严掌握。
(二)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也称终身寿险。它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只要投保人按时交纳保费, 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由于终身寿险负责期限长,而且必然给付保险金,因而,它的费率必然高于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交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1)终身交费。这种方法交费,保险费比较低,但投保人只要存活着,就要按时交费,(近年来不少国家采取投保人交纳保费至80岁或85岁,以后不需交费,保单仍然有效)。(2)限期交费。为了避免投保人在老年时交费有困难,这种方法将交费期限规定为10年、15年或20年等。投保人交费满规定时期后,不需再交纳保费。按照这种方法交纳保费,每次交费的数额要比前一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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