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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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医改办、卫生厅、人社厅、财政厅、保监局、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讨论稿)》,拟定于2013年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2014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方案》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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